1、何為私增容量?私增容量應如何處理?
私自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用電稱私增容量,除應拆除私自增容設備外,屬于二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私增設備容量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用戶要求繼續使用,按新裝增容辦理手續。
2、擅自使用已報暫停設備或啟用被供電企業封存的設備,作何處理?
擅自使用已報暫停設備或啟用被供電企業封存的設備,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設備。屬于二部制電價的用戶,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并承擔二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用戶應承擔擅自使用已報暫停設備或啟用封存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3、哪些行為屬于竊電行為?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2)繞越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3)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企業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4)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4、如何處理竊電行為?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以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私自引入電源應如何處理?
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并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6、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計量裝置應如何處理?
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計量裝置(包括負荷管理裝置)者,屬于居民用戶的,應每次承擔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于其他用戶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違約使用電費。